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委关于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毕业生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

作者: 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实验中学   点击数:   时间: 2018-11-25 20:23:42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语委,各高等学校: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1031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教育部2000923日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登记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为加快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普及普通话进程,不断提高师生普通话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以及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的实际,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决定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毕业生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我省教育系统内,对195411日以后出生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毕业生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制度。

二、 以上人员现阶段(2010年以前)应达到的普通话等级要求是:

1 普通话语音教师以及对外汉语教师应不低于二级甲等;

2 197411月以后出生的各级各类学校的语文教师、高等院校中文系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

3 其余教师及师范院校毕业生,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如幼师、文秘、公共关系、财经、金融、邮电、交通、医药、护理、卫生、商业营销、旅游、客房餐厅服务等)毕业生,不低于三级甲等。

三、 根据我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实际,开展该项工作原则上应先城市后农村;先师范院校,后中小学和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先年青教师,后年长教师;先文科教师,后理科教师。从现在起,各市就要抓紧启动该项工作。具体要求是:(一)2002年底,完成对省、市一级中小学(含重点职中)教师的测试;(二)2005年底,完成对县城以上所有中小学(含普通职中)和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师的测试;(三)2008年底,完成对其余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测试。(四)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已开展测试的中等师范可按原计划进行)。

四、 对达不到以上等级要求的教师,各市要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否则,视为不合格教师。对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达不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的,缓发毕业证书,待达到规定等级后补发。

五、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面广量大的工作。各地从现在起,就要摸清在职教师的普通话情况,有计划地对适龄教师进行培训和做好测试准备工作。培训测试工作由各市语委和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在省市语委领导下开展培训和测试工作。测试试卷和等级证书由省语委统一印制和颁发。

六、 根据国家语委、前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测试工作要合理收费”的规定(国语[1994] 43号),各培训测试站应严格执行经各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培训测试收费标准。

七、 各市及各高等院校根据本《通知》制定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请于200161号以前报省语委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邮编:510080;电话:87766092)。在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各市和高等院校应及时将本《通知》向基层有关人员进行传达。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00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