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作者: 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实验中学   点击数:   时间: 2018-11-25 20:20:18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以及国务院于1986年1月公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对地名用字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旬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汉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二、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根据中国地名委员会制订的有关规定译写,做到规范化。

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地名,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其中汉语地名和用汉字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蒙古语、维吾尔语、藏语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拼写,原则上按国家测绘局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76年修订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写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四、公章、文件、书刊、报纸、标牌等使用地名时,都应以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为准。

五、对地名书写和拼写中遇到的问题,应与当地地名机构会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