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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我校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育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管理工作与保障工作,分为教学工作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和教学保障事故叁种。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工作事故
(一)一般教学工作事故
1.教职工擅离岗位或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课堂上出现学生严重违纪现象而未能制止;晚修辅导、值日迟到或提前离开岗位超过10分钟。
2.教师因教学准备不充分或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设施,使教学中断或影响教学质量;
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随意改变上课地点。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未及时批改或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实验课、室外课等不按规则组织教学,而存在安全隐患的。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3课时以上。
7.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8.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业量。
9.监考迟到;擅自请人代监考;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生违规或舞弊等情况没有干预、整顿),擅离职守; 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被学生投诉监考不公正并查实。不按要求装订试卷或试卷装订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0%以上。
10.批阅试卷不认真,或不根据评分标准随意更改分数,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10%。
11.不在规定时间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12.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资料档案的。
13.动用学生抄写评语。
(二)较大教学工作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辅导、值日、升旗礼、学校或年级大会无故缺席(未办理有关手续)。
2.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或增减课时。
3.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或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而出现安全事故。
4.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学案或无教案等现象一学期达三课时。
5.上课时间教师随意离开或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
6.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科级组及学校部门布置的教学教研任务。
7.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8.教师无特别的事故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9.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及时向家长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10.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甚至不能正常进行。
11.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2.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3.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4.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级,或故意压低别班学生考试分数。学生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擅自改分。
15.在公众场所张榜公布全体学生考试成绩排名结果。
16.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17.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0%。
(三)重大教学工作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行;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教师酒后上课(含辅导)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4.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5.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6.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7.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荐购买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8.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9.擅自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有偿集体培优辅差等。
10.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达二次以上。
11.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及时向家长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
12.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物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体育课、实践课,由于教师未坚守岗位而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不良事件。
13.监考教师缺席;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14.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5.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学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16.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2.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但没有通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从而影响教学秩序。
3.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或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4.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二)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1.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2.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非常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3.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并向学生收费。
4.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在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5.因人为原因,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6.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三)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2.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3.未经年级组讨论批准,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4.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5.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6.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课题研究、课程设置、试题设计、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教学保障事故
(一)一般教学保障事故
1.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接到报告后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2.管理及维修不及时,导致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差错,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未经批准,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谈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5.学生宿舍等场所的生活设施运行不良或损坏,未能及时修理影响学生生活而最终影响学习。
6.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导致设备设施出现故障而影响教学秩序。
(二)较大教学保障事故
1.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正常教学。
2.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因安排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3.设施设备保护、保管不当或未尽到保护保管职责而导致损坏或损失。
(三)重大教学保障事故
1.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因人为原因,错误或违规放置或使用设备而造成学校安全事故。
3.因违反教学场所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而造成学校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成员组成。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管理人员、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教研处、政教处、总务处)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教学事故认定小组。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交学校。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对事故调查过程隐瞒实情或做伪证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同样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要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供意见并讨论认定。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确认;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确认;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确认,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确认。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作出初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事故认定小组与学校行政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实验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叁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档案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七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将设立由校长直接领导,并由学校各方代表组成的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教学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教学事故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填写《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实验中学教学事故申诉表》,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最终仲裁,仲裁决定为学校对教学事故的最终处理意见。
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请改正或撤销。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并教育批评,并扣年终10%的教育成果奖;
一学期内累计二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校内通报批评警告,并扣年终20%的教育成果奖;一学期内累计二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并扣年终50%的教育成果奖,取消该学年特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的评选资格,取消该学年技术职称申报晋升资格,取消该学年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取消该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教学事故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后同样纳入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高明实验中学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