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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实验中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高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条 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 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 对申诉的受理(由上级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3) 对申诉的处理(有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根据教师法有关规定处理)。